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1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1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6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在我市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法申请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转型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个转企”时,转型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中应包含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奋勇分局,下同)一并申请办理转型升级为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四条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同时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先办理前置许可。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有效期内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仍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1万元。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 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前成立已满6个月;
(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
(三)转型企业能连续申报纳税;
(四)转型企业必须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申请扶持资金;
(五)转型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六)至发放扶持资金前,转型企业仍为登记存续状态,住所(经营场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湛江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纳税申报表(可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印);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以上申报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扶持条件的转型企业可于办理“个转企”登记的下一年度5月份填报《湛江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如转型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跨年度提出申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转型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6月10日前对转型企业在当年5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填写《湛江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将《湛江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湛江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在6月20日前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其转型升级日期通过网络或其他有效的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审核情况及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征求湛江市财政局意见,并出具审核结果。
(五)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审核结果及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扶持资金。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