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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19 10:52:27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南三、奋勇分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经2021年7月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8月12日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决定对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提出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如下:

  一、适用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鼓励和引导行政相对人预防和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适用范围。湛江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意见;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市场监管领域法律规范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减轻处罚的幅度

  减轻处罚的幅度分为以下三种,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幅度的,按罚款最轻的幅度裁量:

  一级减轻:违法行为非常轻微的,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下;

  二级减轻: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上至70%;

  三级减轻: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70%以上。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裁量要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情况下,有行动、无效果的,可以从轻;有行动、有效果的,可以减轻。

  1.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召回70%以上适用一级减轻;召回30%以上、70%以下的适用二级减轻;召回30%以下适用三级减轻。

  2.案件来源于于消费和侵权纠纷,自行和解的适用一级减轻;经调解达成和解的适用二级减轻。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根据有无明显危害后果,适用一级、二级减轻。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参照《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确定的奖励等级A类、B类、C类认定方法,对应确定减轻幅度一级、二级、三级。

  四、违法行为轻微的裁量要点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初次违法的,可按如下方式裁量:

  (一)自然人: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元以下的,为非常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以上、400元以下的,为显著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400以上、600元以下的,为比较轻微。

  法人和其他组织: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为非常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为显著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以上、3000元以下的,为比较轻微。

  上述认定方式中的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要与相应法律责任中的自由裁量基准对应。

  (二)市场准入和广告相关的违法行为持续1周以下的为非常轻微;持续1周以上、2周以下的为显著轻微;持续2周以上、1个月以下的为比较轻微。以上限不含本数,以下限含本数。

  (三)其他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要符合一般人认知标准,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既要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又要充分回应社会关切。

  五、《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的裁量要点

  近两年内,在本部门办理的案件中第一次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根据法律的不同,可以多次认定初次违法。

  六、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相对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实施应对措施,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存在主观过错的,应当不予处罚。

  《湛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免予处罚,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教育。

  七、本意见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湛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湛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列举)

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企业法人未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職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2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责令停止销售后立即停止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五十三条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6

违反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7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8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9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

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

初次违法,不属于假药、劣药,情节不严重并及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1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 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文件解读:《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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